场馆与实验室
 
您的位置:首页  场馆与实验室  场馆管理
 
场馆管理


珠海科技学院体育场馆器材管理规定

(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体育场馆及器材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为学院服务的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科技学院内的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及体育器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珠海科技学院体育场馆器材是我院的固定资产,是我院办学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作用是为我院体育教学、科研、训练、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院师生提供健身、体育休闲及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五条 珠海科技学院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及体育器材由公共基础课教研中心下设体育场馆及体育器材管理室(下简称管理室)负责管理。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设施、器材的维修维护,派驻场馆管理员,并由学院支付各项经费支出。


第六条 关于体育场馆的设施维修维护,管理室上报后,相关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维修结果或处理结果。如不能及时维修或处理应提供材料说明。

第七条 管理室应认真制定并落实体育场馆关于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各体育场馆、场地应按照公共基础课教研中心体育教研室每学期提供的课表、场馆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按时开闭场馆,合理准备器材和安排场地。非经公共基础课教学与研究中心安排的课程、参观或其他场馆使用的活动,场馆管理人员有权不予安排。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如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对上述情况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遇到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管理室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条 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必要时交付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场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在保证我院体育课的正常教学、运动队的日常训练和学院文体活动的正常举行外的其他部分时间段里,学院内的体育场馆、场地及体育器材可供我院师生健身锻炼使用。我院师生在使用场馆及场地时要需听从管理人员统一安排,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遵守规定者,如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擅自利用体育场馆、场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或出租谋利。一经发现将报至学院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如有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如集会、体育竞赛、社团活动等需要使用场地或场馆时,须由申请人提交《珠海科技学院体育场地使用申请表》及《珠海科技学院体育场馆使用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见附件1


第四章 体育场馆及场地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及场地管理人员由物业公司负责派驻,在管理室领导下具体负责有关体育场馆、场地及器材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及场地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是全面负责本人所属场馆的安全消防、场地卫生、管理秩序、器材的借用与归还及简单的维修工作,其职责是认真落实管理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学院的教学、科研、训练、竞赛和群体活动服务。

第十六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意识,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场馆管理人员应做到:每天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要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发放与收回借用的器材,器材归类整理摆放整齐,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保管好;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雨天和沙尘天过后及时清扫积水和尘土;经常检查场地内的器材和设备,如有损坏,场地管理人员应根据损坏程度自行维修或上报管理室进行统一维修。

第十七条 随时检查进馆人员情况,杜绝闲杂人员或携带与教学无关的物品进入馆内,加强安全检查,制止场内发生的任何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管理室批准,管理员不得私自接待任何团体及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管理员责任。

第十九条 场馆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并应定期检查消防装置、消防设备以及体育馆门窗,如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应安排专门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体育场馆的配件、制冷、声控和仓库等房屋,并由专人保管各场地钥匙。场馆内器材设备的使用要符合操作常规,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管理室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更换或辞退工作表现差、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体育场馆、场地管理人员。



第五章 体育设备、器材及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室负责体育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资品的管理,统一进行资产定址、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设备验收、器材发放、器材回收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理室须对购置的体育设备、器材、用具等办理入库手续,数量清点无误、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写入库单;领取物品须填写出库单,应做到帐物相符。借用物品应填写申领单,归还时应认真检查归还物品的数量、质量、品牌、新旧程度与申领单所注是否相符,如有异议,体育器材管理室负责人有权利要求借用者予以说明或进行赔偿。

除特殊情况,借用器材应当日借当日还。如有蓄意破坏、违规操作器材、设备等情况,一经发现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体育馆内或塑胶场地上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严禁以下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不明所容电量情况下,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除场地固有的车辆外,未经允许,其他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禁止入内;进入体育馆内人员不得穿硬底鞋以免损坏场馆地面。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火灾、被盗等情况发生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场馆内禁止随意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

第二十八条 爱护草坪,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和践踏草坪;爱护围栏,严禁攀越围栏进入场地。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具体情节,予以学院通报批评或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体育科学学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